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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怡親

原告
賈文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德興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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