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賈文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7號 原 告 賈文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德興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