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趙文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794號 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林大傑 賴宏宗律師 蔡宛青律師 被 告 吳尚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尚道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3,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