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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 原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尚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794號 原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訴訟代理人 林大傑 賴宏宗律師 蔡宛青律師 被 告 吳尚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壹拾玖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21時5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中原二街右轉新北市○○ 區○○街00號前時,因行駛不慎偏離車道駛出路面邊線之過失 ,撞擊原告所有並建置於遠雄玫瑰園社區花圃內監控系統之集線箱與配電設備(内含i-Watch智慧安全聯防系統設備、i-Net社區智慧光纖網路系統設備,下合稱系爭系統設備),致系爭系統設備因而毀損(下稱系爭事故)。系爭系統設備内部至少含有12芯屋内外非金屬單模SM光纖電纜、光纖收容盒、光纖跳接線、電信傳輸設備、各型突波吸收器、漏電斷路器、箱門開啟偵測器、警報蜂鳴器、插座、電源轉換器、接頭、纜線、整線綁帶、固定設備、支撐架等設備。今被告駕車不當造成系爭事故,導致系爭系統設備全數毁損而不堪使用,致原告受有損害,修復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73,307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73,307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及第191條之2規定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監視器錄影截圖、系爭系統設備毀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報價單、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Watch工程」契約、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間「i-Net工程」契 約等件為證;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以112年7月7 日新北警中交字第1125121116號函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附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另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系爭系統設備修復費用 為473,307元,有估價單存卷可參。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 分既係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復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以定率遞減法扣除上開物品使用年限之折舊費用,且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 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準此,本件原告於 言詞辯論期日自承系爭系統設備於103年2月完工,至系爭事故發生111年12月15日受損時,已使用8年11月,則因系爭系統設備所受物品損害金額應為68,654元(計算式詳附表「折舊後價值欄」所載)。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費用126,457 元無須折舊,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共計為195,111元(計算式:68,654元+126,457元=195,111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5,1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林宜宣 附表: 編號 物品內容 單價(新臺幣) 耐用年數 折舊後價值 1 屋外型箱體不銹鋼含基座(邊框) 36,750元 20年 13,139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 36,750×0.109=4,0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750-4,006=32,744     :     : 第9年折舊值: 14,598×0.109×(11/12)=1,459,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4,598-1,459=13,139】 2 RC基礎座板模植筋灌漿 21,000元 7,508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21,000×0.109=2,28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000-2,289=18,711     :     : 第9年折舊值:8,342×0.109×(11/12)=834 第9年折舊後價值:8,342-834=7,508】 3 台電自立桿含基座(邊框) 26,250元 9,384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26,250×0.109=2,86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250-2,861=23,389      :      : 第9年折舊值: 10,426×0.109×(11/12)=1,042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0,426-1,042=9,384】 4 RC基礎座板模植筋灌漿 8,400元 3,003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8,400×0.109=91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400-916=7,484      :      : 第9年折舊值: 3,336×0.109×(11/12)=333 第9年折舊後價值: 3,336-333=3,003】 5 五金另料 網路線、CCTV電源抽換、電源供應器、插座、配管 15,750元 3年 1,575元 【計算式:15,750元×1/10=1,575元】 6 安裝測試工資 37,800元 - 7 戶外型交換器集線器(PoE型) 165,375元 3年 16,538元 【計算式:165,375元×1/10=16,5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 SFP-1GLXLC V1.1 5,250元 3年 525元 【計算式:5,250元×1/10=5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9 12芯屋內外非金屬單模SM光纖電纜(9-125) 46,778元 15年 11,950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46,778×0.142=6,64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6,778-6,642=40,136 : : 第9年折舊值: 13,738×0.142×(11/12)=1,788 第9年折舊後價值:13,738-1,788=11,950】 10 光纖收容盒 2,625元 3年 263元 【計算式:2,625元×1/10=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 光纖跳接線 2,923元 15年 746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2,923×0.142=4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923-415=2,508 : : 第9年折舊值: 858×0.142×(11/12)=112 第9年折舊後價值: 858-112=746】 12 佈放光纜施工費 27,757元 - 13 光纖接續材料 15,750元 15年 4,023元 【計算式: 第1年折舊值: 15,750×0.142=2,23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750-2,237=13,513 : : 第9年折舊值: 4,625×0.142×(11/12)=602 第9年折舊後價值: 4,625-602=4,023】 14 光纖接續施工 18,900元 - 15 光纜拆收、管道查勘及完成後設備測試 18,900元 - 16 人手孔作業施工、路證申請及雜項工料 23,100元 - 合計 195,111元 備註: (1)編號1、2、3、4所示項目,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編號10306,屬電氣工程鐵塔、鐵柱及混凝土柱設備,耐用年數為20年。 (2)編號5、7、8、10所示項目,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編號31904,屬網路傳輸設備,耐用年數3年。 (3)編號9、11、13所示項目,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編號31501,屬通訊設備地下電纜設備,耐用年數為15年, (4)編號6、12、14、15、16所示項目,屬工資,無折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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