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79號
- 原告
- 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維恩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伶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昕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