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許維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879號 原 告 維恩原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恩 訴訟代理人 林彥伶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昕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