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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980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崇豪

原 告
黃于芳
被 告
鴻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安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訂購同意書暨訂購須知第1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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