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張鎮麟
- 原告王瑞君
- 被告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19號 原 告 王瑞君 被 告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麟 訴訟代理人 洪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1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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