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沈易
- 法定代理人張家維
- 原告台灣焊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44號 原 告 台灣焊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沈芷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鑫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58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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