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凱鑫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鐘志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44號 上 訴 人 凱鑫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志娟 送達代收人 呂康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焊接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5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