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崇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原 告 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稼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 被 告 勝得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千紅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得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 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