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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許珮育

原告
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稼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孟彤律師
被告
勝得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千紅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得生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3,

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

繳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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