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勝得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千紅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稼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孟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得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