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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陳彥吉
  • 法定代理人
    林崇稼

  • 被告
    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得力興生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稼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勝得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16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955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共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劉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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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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