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葉靜芳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文宗即長春拾壹餐飲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6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偉強 被 告 羅文宗即長春拾壹餐飲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間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