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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即

被告
邱文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日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2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