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 當事人洪秀莉、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3246號 原 告 洪秀莉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住同上 常子薇律師住同上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送達代收人 方琬甄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324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黃文彥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需款孔急,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向原告洪秀莉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並開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支票號碼EG0000000號、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漳和分行為付款地之支 票乙紙,藉此擔保債務,惟原告於112年6月5日持系爭支票 付款人遵期為付款提示,竟遭付款人以存款不足以及被告為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發票日(民國) 金額 (新臺幣) 票號 付款人 發票人 112年5月12日 1500萬元 EG000000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漳和分行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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