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286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杰
- 被告
- 黃偉哲即儀式感創意花禮工作室
陳子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8,27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黃偉哲即儀式感創意花禮工作室於民國111年3月31日邀同被告陳子薇擔任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31日起至117年3月31日止,利率則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75%、目前合計為2.17%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若逾期攤還本息,逾期六個月以内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112年8月31日即未依約履行,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項規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金尚積欠本金468,27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客戶帳務明細表及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畢,依約即有清償借款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