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沈易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偉哲即儀式感創意花禮工作室陳子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黃偉哲即儀式感創意花禮工作室 陳子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8,27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8,274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吳婕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