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沈易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偉哲即儀式感創意花禮工作室、陳子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28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世杰 被 告 黃偉哲即儀式感創意花禮工作室 陳子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8,274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8,274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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