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461號
- 原告
- 台灣自由行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張天維(歿)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之日(即112年12月14日本院收狀日)前之民國(下同)112年10月21日即已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並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補正,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