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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6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呂安樂

上訴人
被告
峘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祥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娗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丸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4,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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