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許珮育
- 當事人李嘉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原 告 李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毅食品有限公司、陳國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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