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0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沈易

原告
強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昱霖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俊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沈 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