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745號
- 原告
- 吳孟駿
- 被告
- 阿性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秉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的事實,基本上皆係其與被告於109年7月1日簽訂的加盟契約紛爭,而兩造就該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加盟契約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6頁),又根據現行最高法院見解,當兩造有合意管轄時,會排除其他管轄權之適用(除了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