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37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江文儒
- 被告
- 建興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畢皓挺(Kenneth Floyd BREINHOLT)
- 被告
- 范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或主營業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然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蘆竹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初步分析研判表可查(見本院卷第61頁、第65頁),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既有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依同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