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被告
建興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皓挺(Kenneth Floyd BREINHOLT)
被告
范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或主營業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然本件道路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地在桃園市蘆竹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初步分析研判表可查(見本院卷第61頁、第65頁),則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既有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依同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