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采奕烘焙坊即陳宥翔、林中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41號 原 告 采奕烘焙坊即陳宥翔 被 告 林中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中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肆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