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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陳怡親
  • 法定代理人
    鍾立國、吳宇倫

  • 原告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國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95號 原 告 易豐揚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立國 被 告 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倫 被 告 吳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立國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由吳宇倫為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變更為鍾立國,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於111年10 月7日變更為吳宇倫,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然新任法定代理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參照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現任法定代理人鍾立國、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吳宇倫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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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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