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調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東振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楊東紋、瑪姬企業有限公司、李怡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東振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紋 相 對 人 瑪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址在高雄市楠梓區,有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