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調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朱晏民、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孫秀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晏民 相 對 人 寶電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秀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程序 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證券投資顧問委任契約第10條第3 項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 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