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234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歐俐均
- 相對人
- 兆林工程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杰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內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件一 編號 誤寫內容 一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二 編號 更正後內容 一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