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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36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佳君

聲請人
盈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華
相對人
周為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非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6192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務人,僅為執行法院核發執行命令之第三人,亦非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323號本票裁定及該主文所示本票之發票人,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聲請停止執行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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