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聲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余適安、來吧股份有限公司、邱永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余適安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相 對 人 來吧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邱永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14,400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1964號給付費用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2年度板簡字 第81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 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 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12年 度板簡字第817號)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1964號給付費用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81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審酌本件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為:「…就原告(即 聲請人)所有之『http://www.mayuki.com.tw』和『http://www .yoco.com.tw』網域名稱使用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而上開無形資產之網域使用權經財團法人台灣公證鑑定中心以民國111年12月19日(111)訴字第TB12001號無形資 產鑑價報告書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4,400元,爰以此預估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相對人可能所受損害,認此開擔保金額以14,4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