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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周遂
原告
林惠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被告
呂文中
被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陳盈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被告
江佳鴻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被告
中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祥恩
訴訟代理人
謝岳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博中律師
被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被告
新達美縫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冠衡律師
被告
新馥鈺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朱宴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3日宣判。惟因本件刑事第二審判決關於被告呂文中、朱宴樟部分,已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撤銷發回,則本件就被告朱宴樟是否無過失,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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