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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2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葉靜芳

原告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玖榮
訴訟代理人
廖雅真
訴訟代理人
林裕修
被告
百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原告購買三菱電機模組1個,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7,875元,原告依約將貨品交由被告,惟被告迄未清償上開貨款,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業據其提出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電子發票證明聯、報價單、銷貨單、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經濟部函及後附百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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