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225號
- 原告
- 能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玖榮
- 訴訟代理人
- 廖雅真
- 訴訟代理人
- 林裕修
- 被告
- 百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向原告購買三菱電機模組1個,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7,875元,原告依約將貨品交由被告,惟被告迄未清償上開貨款,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業據其提出郵局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電子發票證明聯、報價單、銷貨單、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經濟部函及後附百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