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719號
- 原告
-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秉楓
- 訴訟代理人
- 江可迪(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謝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