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733號
- 原告
- 台灣夌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漳
- 被告
- 阮文春NGUYEN VAN X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