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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陳佳君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田國際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91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呂哲嘉 廖亭羽 被 告 星田國際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繼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 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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