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1922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陳薇宇(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呂佩勲
- 被告
- 友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存款抵銷通知函及中華郵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