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2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陳怡親
- 當事人王建智即九五企業社、林長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486號 原 告 王建智即九五企業社 林長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明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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