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530號
- 原告
- 龍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旭騰
- 被告
- 吉明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契約書,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契約之涉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16頁;條款第15條),故本件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