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2874號
- 上訴人
- 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業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築館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貳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