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892號
- 原告
- 酒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新民
- 訴訟代理人
- 鍾佳儒
- 訴訟代理人
- 張玉芳
- 被告
- 弄爹小吃店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8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