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2979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巧姿
- 訴訟代理人
- 鄭雅篷
- 被告
- 杜一坤
- 被告
- 永華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瑋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