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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江俊傑

原告
李碧惠
訴訟代理人
王筱君
被告
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卉絜
被告
莊明福
被告
麗緻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正鐸
訴訟代理人
亓樂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蕭卉潔為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俊良,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變更為蕭卉絜,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3年7月1日新北板工字第1132044660函在卷可證,自應由蕭卉絜為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兩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蕭卉絜為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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