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020號
- 原告
- 李碧惠
- 訴訟代理人
- 王筱君
- 被告
- 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卉絜
- 被告
- 莊明福
- 被告
- 麗緻清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正鐸
- 訴訟代理人
- 亓樂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蕭卉潔為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俊良,已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變更為蕭卉絜,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3年7月1日新北板工字第1132044660函在卷可證,自應由蕭卉絜為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兩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蕭卉絜為被告日勝幸福站A2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