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60號
- 原告
- 品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心儀
- 訴訟代理人
- 劉品謙
- 被告
- 蔡宇星(原名:蔡其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