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1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白承育

原告
品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心儀
訴訟代理人
劉品謙
被告
蔡宇星(原名:蔡其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