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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2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原告
鍾宛諭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被告
美麗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再強
被告
黃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68頁):民國112年5月間,被告美麗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麗華公司)與合宜社區管理委員會簽有管理維護契約,約定由美麗華公司負責社區一般日常生活事務、清潔、保全等事務,被告美麗華公司並指派被告黃文慶擔任社區經理,任務包含管理會議紀錄、會議錄音等。後於112年7月7日,合宜社區管理委員會舉行會議,並經錄音,該錄音有存放於社區電腦中。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理由係被告黃文慶將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錄音內容交給訴外人佑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寧公司),此開行為侵害了原告之權利,故依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黃文慶係被告美麗華公司所指派的社區經理,依照民法第188條規定,應連帶負責,合先說明。

三、然被告均否認有將錄音交給佑寧公司,且本院函詢佑寧公司係如何取得錄音內容時,佑寧公司回覆:該錄音內容係社區住戶所提供等語(本院卷第37頁),佐以原告於言詞辯論時自陳:我們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是被告黃文慶將錄音交給佑寧公司的了(本院卷第69頁),基此,本院認為原告既然沒有提出充足的證據來證明自己起訴之主張確實存在,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原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故本件原告之主張,難認有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沈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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