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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656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被告
北海道物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於民國112年9月間委託原告代為安排自日本進口食品貨物之報關、拖車運送等事宜,原告均已依約完成,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64,974元,惟被告迄今僅支付其中34,974元,尚有30,000元仍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索並寄發存證信函通知清償,被告仍置之不理等事實,業據提出其所述相符之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應收帳款明細表、代繳郵船公司帳單明細、發票、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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