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李崇豪
- 上訴人黃浩葉、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822號 上 訴 人 黃浩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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