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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
    陳怡親

  • 原告
    徐啟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93號 原 告 徐啟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江拖吊場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昕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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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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