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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58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訴訟代理人
黃保嘗
被告
吳知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9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且繳納上訴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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