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58號
- 原告
-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以偉
- 訴訟代理人
- 黃保嘗
- 被告
- 吳知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9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