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73號
- 原告
-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秋英
- 訴訟代理人
- 許國賢
- 被告
- 吳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旨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保全施工精算表等件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