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 原告
- 劉美伶
- 被告
-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15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是否有追加被告吳宥忠、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