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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時瑋辰

原告
劉美伶
被告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15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是否有追加被告吳宥忠、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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