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368號
- 原告
- 劉美伶
- 被告
- 全球華語魔法講盟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全球華語魔法講盟有限公司)
- 被告
- 采舍國際有限公司
- 被告
- 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元宇宙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王寶玲
- 被告
- 應用賦能區塊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宥忠
- 被告
- 智慧型立体學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綾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10日宣判。惟本件原告擴張請求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10萬元之範圍,是否已得被告之同意,尚有待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7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